“多亏了检察院,我的公司和家庭有救了!”一场听证会后,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感激地对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原籍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大屋湾的黄某,多年来一直在浙江义乌与人合伙开公司,从事小商品批发业务。2021年9月,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回到老家太和镇接受社区矫正后,黄某积极进行改造,没有违法行为。
然而,黄某公司的主要业务都在浙江,其妻无业,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黄某如果一直呆在住所地不能外出从商,他的企业经营和家庭生活都将无以为继。
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的困境后,2022年3月14日,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听证员一同召开听证会,讨论黄某请假外出经商的问题。
与会听证人员充分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既要确保严管,同时对其实际困难也应充分考虑,区司法局可根据黄某的申请,对其请假外出经商事宜依法处理。
为服务梁子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工作,这场听证会后,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向该区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及个人与家庭生活困难,依法处理黄某外出请假事宜。
据了解,当天与会的听证人员还对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的营商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针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该院将进一步落实公开听证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延伸阅读:社区矫正及请假制度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积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