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程静)因犯盗窃罪被适用缓刑,考验期间却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日前,利川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经利川市检察院监督,原判决法院依法撤销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的缓刑,裁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去往利川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该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通过其家属、居住地村委会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张某,均无果。于是,该局向原判决法院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未报到通知书。在张某未按规定期限报到一个月后, 该局遂向利川市检察院和原判决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利川市检察院收到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对该案件依法进行了审查,查明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满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向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同意该局拟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意见,并对收监情况予以持续监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及执行的有效性。原判决法院收到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作出前述裁定。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虽然在监狱外执行,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肆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