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院办理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含故意杀人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不含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含第七节,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级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716-84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