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董旭 朱子仙)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彭某某就为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的损失花了一万多元买单。
2021年5月26日晚间,彭某某驾车从京山市某小区离开时,因缴纳停车费的事情与小区保安发生言语争执。一气之下,彭某某驾车撞开出口处的道闸离开。经认定,被毁坏道闸零部件价格为10985元。该道闸为某公司免费给小区物业安装,作为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使用。
彭某某撞坏道闸的举动涉嫌毁坏公共财物,可能涉嫌违法。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彭某某到案,彭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安装该道闸的公司法人代表达成赔偿协议,彭某某赔偿10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案是因口角纠纷而导致的公共财物毁坏案件,事后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此,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听证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介于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理。谈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时,彭某某十分懊恼:“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现在非常后悔。正因为我不懂法律才造成现在的后果,希望大家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学法守法,再不冲动行事了。”
人民监督员袁春燕指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本案情节轻微,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后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检察机关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普法】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