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振华)“感谢检察官专程从湖北赶到河南,我的身体状况不好,多亏有你们的帮助……”被告人叶某某对处理其故意伤害案的沙洋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宇林说道。
一场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叶某某与杜某某本是多年的邻居。2019年5月,杜某某擅自将水管埋设在叶某某家门口,叶某某认为杜某某占用了自己的土地,遂将该水管拿回自己家中。杜某某得知后,前往叶某某家中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叶某某持木棍击打杜某某腿部,致杜某某腿部骨折,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叶某某回到老家河南省淅川县某福利院,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开庭遇难题被告人无法出庭
2020年4月,检察机关以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看似一起平淡无奇的故意伤害案,却在法院开庭审判阶段遇到了难题,叶某某在被抓获后,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的尿毒症,出现肾衰竭,必须定期前往当地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无法前往沙洋县人民法院参与庭审,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积极能动履职解决开庭难题
如何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兼顾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体状况,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承办检察官逐级上报并与沙洋县人民法院沟通。经过一番协商,决定前往河南省淅川县,利用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年12月13日,陈宇林与沙洋县人民法院法官周荣一起前往叶某某居住的福利院,详细了解其身体状况,并进行释法说理,要求其准时前往淅川县人民法院出庭,叶某某当即表示同意。次日,考虑到叶某某身体状况不佳,为避免叶某某乘车出现意外,办案人员与法警开车将叶某某从淅川县某福利院接到淅川县人民法院。
当天庭审井然有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叶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对叶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有罪判决。
此次异地出庭支持公诉,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宽严相济,寓情于法,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