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我只是帮他开车,我不知道这也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在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辩称。
经查,潘某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但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为了获得毒品及油费的好处,朱某某在明知潘某某为了贩卖而购入毒品的情况下,多次开车载潘某某到监利市容城镇购买毒品,2020年4月至6月间,朱某某累计帮助潘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1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片剂150颗。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三款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在此案中潘某某为了贩卖毒品而到监利市容城镇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朱某某在明知潘某某贩卖毒品还为其提供帮助,与潘某某是贩卖毒品的共犯。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大家,毒品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与毒品有关的事都不要参与,千万莫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