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夏清)近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第八期“法意争鸣——青年案例研讨会”。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红学、第三检察部主任瞿正明以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本次研讨活动。活动由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胡夏清主持。
此次研讨会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主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胡夏清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
随后,围绕“哺乳期届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应该收监执行刑罚?”的话题,青年干警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婴儿还需父母的抚养,特别是母亲更应该陪护婴儿,让婴儿在母亲的陪护下茁壮成长。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将还需哺乳或陪护婴儿的母亲送交执行刑罚,显得不人道,所以建议不应该将张某收监执行刑罚。”
“虽然哺乳期届满的女性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婴幼儿失去母亲的陪护,但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让毒品罪犯培养教育婴幼儿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婴幼儿的其他家人或者社会组织应该承担培养教育的责任,让婴幼儿免受罪犯母亲的不良影响。”
第三检察部主任瞿正明在听取了大家的讨论后,对该案例进行了点评。他指出,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社矫对象张某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即哺乳期届满,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刑罚。
社矫对象张某系涉毒罪犯,且刑期较长,是我国法律严惩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涉毒的女性罪犯往往以怀孕或者哺乳为由逃避法律制裁,这类罪犯重新犯罪的机率很大。
针对哺乳期届满的女性罪犯,在执法中应优先考虑婴幼儿是否有其他家人抚养,要妥善处理好婴幼儿的抚养问题,如果婴幼儿无人抚养,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承担教育抚养的责任,让罪犯的孩子在政府的帮扶下健康成长。
最后,范红学副检察长对活动进行了点评。他强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分支,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一个门类,对于长期从事批捕起诉的工作人员讲,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值得青年干警了解和学习,更有利于把握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同时,他要求检察干警增长办案智慧。在面对情、理、法交叉的问题时,要做到于情有感、于理有合、于法有据,不断积累检察智慧。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干警不变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