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阳检宣)4月9日下午,湖北省政府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二场新闻发布会。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发布了湖北检察机关办理的3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榜”案例和1起“黑榜”案例。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不起诉案荣登“红榜”。
红榜案例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
涉嫌单位行贿罪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黎某系某工程技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8年下半年,该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武汉某基地签订了相关设备采购合同。2009年至2018年,黎某先后给予武汉某基地负责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蒋某人民币共计330万余元。2019年5月,武汉市汉阳区监察委员会以该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工程技术公司和黎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但涉案绝大部分行贿数额具有被索要情节,仅小部分数额系黎某主动行贿,且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在设备验收等环节能够顺利通过,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该工程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曾主持制订所属行业标准,荣获多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和国际国内专利,2017年至2019年纳税2亿余元,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和科教研发,在疫情期间向汉阳区红十字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综合上述情节,经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并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本案中,涉案某工程技术公司作为一家民营高科技领军企业,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在疫情中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冲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依法审查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深入查明本案存在主要行贿事实发生在十八大以前、具有被索要情节、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行贿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能够真诚悔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涉案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较好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