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雪 鲁昕)签订合同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到对方企业给付的货物后逃匿,从而骗取价值近390余万元的财物。6月21日,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个月前,张某的同案犯阎某也被该院批准逮捕。
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阎某伪造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被害企业北京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获得北京某医药公司认可后,又与北京某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先后骗取北京某医药公司价值人民币397.88万元的药品。2015年12月,因无法收回货款,被害企业位于武汉的总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却发现张某、阎某提供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遂向公安报案。
这起案件只是汉阳区检察院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该院由侦监部门牵头,院领导挂帅,协同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以来,汉阳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27件36人,提起公诉9件9人,严厉打击了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侵犯非公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男子涉嫌敲诈勒索非公企业350万被批捕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口碑的好坏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犯罪嫌疑人刘某反复、多次以向质监部门举报武汉某工程公司施工偷工减料为要挟敲诈勒索,要求公司赔偿他35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曾与该工程公司签订钢筋笼制作分包合同。刘某称,工程公司怕他跟不上进度,就又叫了一个班组过来。因不想跟另一个班组发生摩擦,他要求主动提前退场。2016年5月结清全部工程款17万余元后,刘某还要求公司赔偿班组的退场费、合同违约、名誉、精神损失等350万元,否则便向媒体、相关机构举报工程公司施工偷工减料。其后,刘某反复举报该公司,举报对象甚至包括他并未参与的该公司项目。2016年11月,刘某到汉阳某茶馆收取350万的人民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刘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力保障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企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司法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批捕
“没有票做不了业务”,据犯罪嫌疑人段某供述,他所在的公司接了一大单业务,客户提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做成这笔业务,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够用,段某授意公司会计联系犯罪嫌疑人蒋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经中介人蒋某介绍,段某所在公司接受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等三人(已逮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900余万元,税额100余万元,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蒋某从中收取百分之零点五过账中介费人民币约10万元。段某、蒋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12月,两人被批准逮捕。
汉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积极发挥批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了侵害国家税收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营造了法治化的经济环境。
非公企业“四类人员”防止“构罪即捕”
邹某在担任武汉市汉阳区四台工业园某服装厂法定代表期间,拖欠11名员工3个月工资9万余元。2016年4月,邹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移送到汉阳区检察院。鉴于邹某认罪、悔罪,并及时还清所欠全部工资,取得了员工谅解,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该院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力度,同时更加注重审查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审查,防止“构罪即捕”,有力地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防止‘构罪即捕’,不等于放松审查,而是注重建设性司法,着眼发展。”据该院侦监部负责人介绍,汉阳区检察院成立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制订专项方案,开展非公企业走访18次座谈7场次,问计问需找准服务非公经济的切口。
针对非公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注册商标被假冒、知识产权难维护等,汉阳区检察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在办理武汉金牛公司被侵犯注册商标一案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多次为该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前介入侦查,在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批准逮捕2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漏犯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企业创造活力。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中,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非公企业经营发展的政务环境。2016年,汉阳区检察院查办涉企贿赂犯罪案件多达10件12人,占全年立案总数的36%。对于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该院打击与预防并举,而预防又与服务并重。
“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检察机关能主动为非公企业提供服务可谓是雪中送炭。”汉阳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刘志林在公众开放日上对汉阳区检察院支持非公经济发展表示感谢。
汉阳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及时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该院还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协作配合和录入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社会诚信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2017年以来,为非公企业提供行贿记录查询服务1015余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当业务员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时,是检察机关及时发出追捕建议,挽回损失;当企业商标受到侵害时,是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维护企业声誉……”武汉市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克多为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的做法“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