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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慧检务”新模式 汉阳检察院在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研讨会上交流

        【字号:      时间:2017-11-02      

          研讨会现场 彭建超摄

          本网讯(通讯员 邓菲)111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武汉市法学会联合举办、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协办的 “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研讨会”在武汉汉阳召开。汉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俊在专题讨论环节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的发言。

          胡俊检察长提出,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的融合,能让检察官从一些重复性、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去处理司法核心业务。因此,近年来,检察机关卯足了劲儿深挖“大数据”富矿,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检察工作”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检察重点领域的深度开发和应用,着力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新模式。

          胡俊检察长强调,在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六类关系:一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是不可分离的。产生人工智能的两个必要条件要有海量数据的支撑和对这些数据的极强处理能力。检察机关应该用检察大数据与检察人工智能两条腿走路,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共同发力,经由人工智能、大数据迈向智慧检务。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检察工作不是两张皮,只有两者逐渐深入融合才能发挥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巨大辅助作用。检察人工智能创新主要不是基础技术创新,而是行业应用技术的创新,要在“人工智能+检察工作”的思维找到两者的良好切合点,推动检察人工智能迈向更高水平。三是检察人工智能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理论是对检察人工智能的顶层设计,实践是对检察人工智能的探索。在“人工智能+检察工作”发展初期,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应结合起来,基层检察机关无需面面俱到,只需在上级指导下在某些方面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可以推广的检察人工智能发展经验,相互借鉴,实现共享,共同进步。四是人工智能与检察干警的关系。人工智能是在模仿人类智能,在总体上并未超过人类智能。检察人工智能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辅助检察干警,并不能代替检察干警。所以应该以检察干警为主,以检察人工智能为辅,准确定位两者的关系,推进检察人工智能科学发展。五是检察人工智能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在检察人工智能初期,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全面应用难以做到,应该先重点发展最有可能突破的检察人工智能应用,如“智能审讯”、“检察官助手”、“辅助定罪量刑”、“智能辅助审查”、“双语应用(汉维)”等,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后再推进人工智能加检察工作的全面融合。六是检察机关与其它单位合力发展检察人工智能的关系。检察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发挥合力。不仅要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要加强与外部的合作,要善于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机关合作,要加强与“产、学、研、用”之间的交流合作。

          本次论坛召集了来自检察信息技术方面的顶尖专家、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一线的检察官以及科研一线的企业代表、媒体界代表,他们就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出了各自的看法观点。

           

        胡俊检察长在研讨会上做专题发言 彭建超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