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雪琴)“检察官您好,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余下罚款全部缴纳到位,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来了,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教育和帮助!”近日,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化姓)向检察官致电表达感谢。
王先生经营了一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为拓展业务,开始从事机动车维修。2018年6月,因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被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洪山运管所)查处。洪山运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仍未依法履行义务,洪山运管所又对其加处罚款5万元,并按照程序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10万元。
今年5月,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向洪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洪山运管所顶格处罚不当,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存在违法情形。
经检察官调查核实,洪山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但区法院仅将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未依法将其经营者王先生列为被执行人,也未调查、执行王先生的财产,致使行政处罚未能落实到位。对此,洪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恢复执行,将王先生列为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检察官,罚款数额这么高,我真的拿不出来。”王先生向检察官诉苦,表示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及检察建议均无异议,但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申请检察机关协调减免加处罚款,缓解经济压力。
为进一步支持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复工复产,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洪山区检察院积极与洪山运管所沟通协调,就王先生已表示认罚的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在检察官的引导下,王先生依法向洪山运管所和区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8月24日,法院召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召开协调会,洪山区检察院受邀派员出席。
会上,王先生充分表达了诉求及理由,对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予以认可,愿意缴纳罚款本金5万元,洪山运管所就减免加处罚款的政策规定予以说明,各方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王先生认罚态度端正,且承诺以后依法依规经营,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规定,同意减免加处罚款5万元,罚款本金5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完毕。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先生当场缴纳2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截至11月22日,王先生已按协议约定缴纳余下3万元罚款。至此,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洪山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立足行政诉讼监督,把检察建议的“势能”转化为调处争议的“动能”,一方面注重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推动其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正视、重视申请人诉求,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助力营造安商、稳商、惠商、暖商的环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