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珺之 袁畅)5月13日上午,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武汉市尚信公证处举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会签仪式暨座谈会。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黄静,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田建春,武汉市尚信公证处主任张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杨胜强,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中泉,律师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匡正检察长与张沫主任共同签署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仲萍对《工作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
尚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任李嘉健对《工作意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内容进行解读。
在随后的座谈会中,检察官蒋景华对其办理的武汉市首例故意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情况进行介绍。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展开讨论。
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徐中泉建议,可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扩大到审判环节,需要进一步探讨法院与检察院、公证处进行对接的问题。
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杨胜强认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引入治安管理等行政案件中,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代表邹英子、人民监督员甘金桃均认为该制度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凤认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以在大学生、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缪陈晨表示该项制度为危害公共安全、财产类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拓宽了思路。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田建春充分肯定了洪山区检察院以案例为依托出台框架性协议的实践精神,并站在公证专业角度在提存程序、保管责任、移送步骤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黄静表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体现了“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的理念,希望洪山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典型案例,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将这一项工作做深、做实、做出实际效果。
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匡正表示,探索实践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洪山区检察院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益尝试,也是检察机关与公证处、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夯实合作基础、共谋长远发展的一次宝贵机会。该院将继续研究保证金金额确定、资金流转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机制,让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释放更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