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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倍惩罚性赔偿获支持!洪山区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字号:      时间:2021-08-23      


          本网讯(通讯员 陈敏超)“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880元。”8月18日,由洪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洪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付出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代价,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洪山区检察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多次通过网络向“微商”转账购买成人保健品,并将所购产品在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通过无人售货机销售。年底,一市民购买产品后发现异样,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检验,被告人徐某购买并销售的产品中有6种口服性保健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总金额达1888元。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疾病。作为药物,也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与禁用情况。因此,脱离医生指导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021年4月12日,洪山区公安分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至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洪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4月29日,洪山区检察院对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立案。
          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明知其购进的保健品来源不明、且无合格证明,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洪山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赔偿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市级媒体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
          8月1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2名人民监督员受邀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徐某侵害公共利益这一事实进行了举证,并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经审理,洪山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食品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四个最严’标准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对被告的的侵权行为予以经济制裁,提高违法成本,教育、引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洪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案的办理,让我们看到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担当,此案的宣判也对今后类案审理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参加旁听的人民监督员王琼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