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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亲妹冒名登记结婚后…

        【字号:      时间:2022-08-19      

          近日,仙桃市检察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一起长达15年的冒名婚姻登记得以纠正。该案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仙桃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婚姻登记的行政争议案件。

          张某某与张某系亲姐妹关系。2001年,张某某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生活至今。2007年,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张某冒用姐姐的身份信息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张某因与杨某感情不合,再次冒用姐姐的身份信息与杨某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4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7年办理的结婚登记和2009年办理的离婚登记,被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7月,张某某向仙桃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第四检察部主任邬兰携办案组成员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调取法院行政审判卷宗并询问当事人,最终核实了张某冒用姐姐张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事实。随后,仙桃市检察院向仙桃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张某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依法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并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2022年8月11日,仙桃市民政局回复并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撤销张某某与杨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至此,一起长达15年的冒名婚姻登记终于得以纠正。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坚守为民纾难解困的初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讯员 李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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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