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青少年缺乏法治意识,加上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赚取“零用钱”,但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旬,武汉某大学在读学生李某在和朋友朱某聊天的过程中得知4张银行卡可以卖1000元。为了赚取零用钱,在朱某的带领下,李某到营业厅办了一张电话卡,又到四家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绑定新电话卡。次日,李某在朱某的介绍下,将新办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以10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后李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款交易金额达21万余元。
2020年11月2日,洪湖市公安局民警根据全省“断卡”通知线索,前往武汉该大学调查核实。李某接到辅导员电话后,主动前往学校保卫处报道,配合民警办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经人介绍卖卡的事实,退缴了1000元违法所得。
2021年11月16日,洪湖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审查后,对李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其家人及所在学校均表示其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愿意对李某提供帮教。承办检察官也对李某进行了法治教育,李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李某系未成年人,仍在校读书,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承办检察官拟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召开了听证会议,一致认为对李某不起诉能让他充分感受到法律威严和司法温度,让其能重返校园,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遂我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同时举行了不起诉宣告、训诫活动。
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