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荆州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八大典型案例(2015-2018)》白皮书,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的盛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列入第二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元月起,被告人李某分3次收取被告人盛某3万元,让其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茶坛岛东南方向300米处(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盛某使用禁用工具“迷魂阵”实施非法捕捞,变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获利1.2万元。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盛某、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洪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盛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盛某、李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款3.6万元,用于修复其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