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
据了解,2005年,被告人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红某、张清某等人在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并在洪湖市燕窝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逐步形成了以张新民为组织者、领导者,张红某、张清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阻止、排挤竞争对手,控制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网罗被告人李启某等人,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
该案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案典型案件,存在着“三多三难”,即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洪湖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中,注重串并研判,强化诉前指导,坚持“不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放过”的法治理念,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固定补充完善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核把关,将该案由一般刑事案件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深挖出幕后主犯张新民。2019年3月27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