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朱亚晴
办理的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评为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洪湖市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经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发票金额2865145.14元,税额374846.86元。2016年4月25日至5月1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转款324万元,到账后,徐某某扣除开票费,将余款319.38万元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共非法获利46200元。案发后,徐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积极走访,社会调查细研判。洪湖市院受理该案后,该院领导带领承办检察官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该企业为镇重点帮扶企业,解决多名下岗职工就业,企业纳税情况良好,为当地盘活粮棉油加工等方面均作出贡献,该公司确由徐某某实际负责,目前仍处于经营状态,徐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一贯表现良好。
2.发现隐患,检察建议促整改。本案在办理中,该院还发现企业部分制度不健全,遂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更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立系统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管理章程。该公司书面回复已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整改到位,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
3.公开听证,多方研讨不起诉。2021年9月2日上午,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介绍了该案案情、定罪量刑依据及该企业的社会贡献度、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企业整改情况,与会人员均同意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院依法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充分考虑涉市场主体案件的政策性、敏感性,注重“法”、“理”、“情”相融合,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彰显司法温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赞同。
2.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对涉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用工、依法纳税等社会贡献情况进行充分社会调查,对案件处理决定是否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等情况进行风险研判,将之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3.充分发挥检察听证这一外部监督手段,以公开促公正。听证时,除犯罪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外,还将企业社会调查、风险研判情况纳入听证内容。
4.积极能动履职,重视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企业合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经充分调查核实后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企业经营漏洞。针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5.检察机关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本案中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洪湖市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大中小微企业实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