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租赁汉川市某商贸城,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饰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大量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饰存放于此,并以“拥君服装店”字号在淘宝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饰。至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时,该销售点在网上销售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式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张某聘请的甘某某销售服饰36件,非法经营数额8800余元。
汉川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期间,该院围绕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均属军服仿制品,略章、肩章、领章和胸标均属于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同时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甘某某有参与采购产品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于2021年1月20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以张某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将其起诉至汉川市法院,同时考虑到张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提出了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在案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服饰,没收其退出的3万元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