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曾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约定该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前,一次性返还曾某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0759 元。
因该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该公司罚款5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拘留15 日。2017年8月31日,法院收到该公司交来的执行款5万元。2018年6月6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8月19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尽快将5万元执行款发放给曾某,并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针对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执行超期的违法情形,提出了规范执行程序的建议。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整改,重新确定了案件承办人,对曾某一案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11月4日向曾某发放了5万元执行款。同时,对该案执行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将其调离执行岗位。该法院还以案为鉴,对执行款发送不及时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进一步规范了执行案件的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