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我的官司赢了!”日前,李某某收到法院判决后,在电话中激动地向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报来喜讯。据悉,这是该院支持起诉的第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件。
2020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李某某利用暑期应聘到襄阳某文化培训学校做兼职教师,担任助教。7月底,因另一助教向老师反映天气炎热,要求将办公桌搬到有空调的教室办公,李某某在帮助搬运的过程中,因办公桌散架脱落,将左脚砸伤,造成其左足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
由于该文化培训学校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学校名称已变更为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原文化培训学校负责人推诿赔偿。李某某虽向教育、劳动等主管机关反映赔偿问题,均未能得到解决。2021年1月,李某某将更名后的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文化培训学校与教育咨询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某的起诉。
2021年8月,李某某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申请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据了解,李某某居于农村,家庭贫困,父亲残疾,母亲靠打零工维系家庭开支,学费需靠其暑期打工挣取,该案事发时李某某还未满18周岁,属于弱势群体。经审查后,高新检察院认为此情形属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当即受理了申请。
为全面了解案情,检察官携带《调查函》多次前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襄阳某文化培训学校、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等走访取证,调查核实,并询问有关知情人员,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结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最终将某文化培训学校(未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无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举办者、实际经营者确定为适格被告,并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李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害遭受的经济损失。
通过开庭审理,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及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某文化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实际经营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