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少捕慎诉”理念落实到具体办案中
面对轻微刑事案件,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全面考量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力求做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最大化,是我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所得到的启示。
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王某某在徐某某经营挂靠的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后申请离职。
由于在劳资结算问题上发生了纠纷,2020年12月2日,王某某酒后来到徐某某经营的物流点讨要钱款。
过程中,二人一言不合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徐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控制住并报警。
经过鉴定,王某某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二人也未能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王某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把徐某某关起来,徐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件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按照过往的办案经验,徐某某将被批准逮捕。
办案期间,我在思考,有没有更好地思路,能够去妥善解决这一故意伤害案件。
回归案件发生的本源,系口角纠纷引发,冲突发生时被害人王某某先行动手,有过错在先。据警方调查,王某某在被徐某某控制住后,声称自己肋骨疼痛,要求徐某某放松控制,但徐某某担心王某某会继续纠缠,坚持要等到警方到场才放开王某某。因此,王某某肋骨受伤有事实认识错误的因素,主观恶性较小。
围绕案件办理本身,该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徐某某很有可能会在审判阶段被判处轻刑,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如果一捕了之,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背了“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
再回到案件处理的结果,一方面,王某某提出远高于一般认知的高额赔偿,其行为有恶意利用司法资源嫌疑,不应被法律所支持;另一方面,徐某某为小微企业主,疫情期间导致其经营困难,若草率采取强制措施,可能让其经营更加困难,甚至破产,也不利于实现对王某某的合理赔付。
从案件发生的原因到可能的办理过程,再到案件处理方式的结果分析,我认为应该在全面把握逮捕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围绕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检察长支持了我的意见,最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对徐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被害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也要得到保障,尤其是王某某的态度非常强硬。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我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同志多次和当事双方释法说理,终于说服了王某某。徐某某积极进行赔偿,既保证了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合理权益,王某某对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后徐某某被我院决定不予起诉。
对于涉及民营经济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定要找准检察工作保障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强化检察权力与社会和谐的内在契合,提升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