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晚上至3月19日凌晨,肖某甲因生活琐事认为村民肖某乙、郑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便怀恨在心,遂携带麻绳、蛇皮袋子等易燃物品到同村村民肖某乙家门口,点燃蛇皮袋子等易燃物品塞入肖某乙停放在大门口的两辆车底部,致使肖某乙停放在大门前的两辆车烧毁损坏。
随后肖某甲步行至邻村,用同样的方式将郑某某停放货车位置的货车烧毁损坏。肖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肖某乙和郑某某的车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能够成为邻居,本就是一种缘分。但有时候邻里之间还是无法避免地发生小问题、小摩擦,和睦相处、换位思考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要心平气和,通过协商、法律途径来维权、解决,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害人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