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工、支付工资为由,索要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信息,秘密窃取资金据为己有。日前,经谷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2021年7月至10月,颜某在于某管理的某工程项目务工,按照约定,于某需支付颜某16000余元工资。2021年11月,于某以支付工资为由,让颜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拍照发给于某。拿到这些信息后,于某用颜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颜某银行卡,将颜某银行卡内12000余元盗走。2022年1月,于某故技重施,先后盗走洪某、习某资金18000余元。案发后,于某亲属主动退赃8600元,于某也在亲人的规劝下投案自首。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锁屏密码、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更不得随意将装有支付宝和微信的手机长时间交给他人使用,以免中了他人圈套,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