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二十条,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磋商理念,就磋商主体、适用情形、磋商程序和跟进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规定的诉前磋商程序体现了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贵在速效的特点,明确了被监督机关磋商后15日内反馈履职情况。《办法》将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职责交叉需要协作配合的公益案件纳入磋商范围,为合力高效保护公益提供依据。
《办法》出台后,襄州区检察院于11月27日与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峪山镇人民政府就方集水厂水质不达标一案在峪山镇开展诉前磋商。方集水厂于1987年由区水利局投资兴建,日供水约1100吨,供水人口1万余人。由于维护监管不到位,方集水厂消毒设施损坏,水厂供水缺少消毒和过滤,对农村用水安全造成隐患。此外,水厂的卫生许可证2014年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工作人员也未办理健康证明。
磋商会谈中,各部门厘清了自身职责,明确由区水利局监督指导水厂的维护和修复,区卫生健康局定期抽检水质并公布结果,峪山镇政府在区水利局指导下开展水厂管道、滤网的具体修复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卫生许可证件办理,区检察院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对整改效果做好跟进监督。
目前,方集水厂已采用更换过滤使用纱,修复二氧化氯发生器,购置消毒剂,清理管道,整治取水口环境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峪山镇人民政府明确方集社区作为水厂责任人依法申领相关卫生许可,并承担日常运营管护工作。方集水厂整改后采取的水样,经检测已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针对后续定期水质抽检和卫生许可证件办理工作,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做好跟进监督。
下一步,襄州区检察院将以《办法》为契机,围绕公益保护的核心,坚持共商共建,构建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凝聚合力,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治理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