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认罪认罚,想真诚道歉,积极赔偿损失,但家庭确实困难,一下子拿不出几万元来弥补损失,您能帮帮我吗?” 2019年8月初,房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中,依法讯问刘某时,刘某向办案人员提出上述请求。
刘某曾供职于房县境内某酒店公司,后因琐事对公司产生不满心理。2019年5月的一天凌晨,为了泄愤报复,刘某驾车来到公司室内泳池,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少量柴油的水壶放在泳池内洗涮,并漫延污染到多个泳池。由于案件发生在假期时段内,不少客人因为气味难闻、无法享受温泉服务等原因退房、退订,给酒店造成了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多次表达自愿认罪认罚的想法,初步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但如果要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还必须促使刘某足额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或者就赔偿问题与被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房县检察院专门就民事赔偿问题组织刘某的家属与酒店公司进行调解,并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