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高诉讼质量效率、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对2019年前三季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审公诉共收案658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03件,占比30.85%,。提起公诉179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27人,确定型量刑建议152人。出庭程序合计161人,其中适用速裁程序案件25件,简易程序案件131人,普通程序案件5人,分别占比15.5%、81.3%、3.2%。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已做出判决161人,宣告缓刑合计112人,适用缓刑率达69.5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判决后又上诉6人,占案件总数3.7%.
(一)适用罪名相对集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罪名相对集中,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较多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其中盗窃罪13件16人、故意伤害罪11件11人、危险驾驶罪150件15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件8人、诈骗罪2件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2件4人、交通肇事罪4件4人、危险驾驶罪占比最高,占全部案件数的73.9%。
图1:
|
危险驾驶 |
盗窃 |
故意伤害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交通肇事 |
诈骗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数量 |
150 |
13 |
11 |
8 |
4 |
2 |
2 |
百分比 |
73.9% |
6.4% |
5.4% |
3.9% |
1.9% |
0.9% |
0.9% |
(二)案件多为轻刑案件,重刑案件极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轻微刑事案件,从判决结果方面,被判刑的16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2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1人)、拘役129人、宣告缓刑合计113人。缓刑适用率达到达69.56%,缓刑适用率较高。
(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缓刑率高。从数据看,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203件案件中,被取保候审158人,监视居住3人,逮捕42人,分别占比77.83%、1.47%、20.68%,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所占比例达到79.3%,所占比例较高。被判刑的16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2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1人)、拘役129人、宣告缓刑合计113人。缓刑适用率达到达69.56%,缓刑适用率较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轻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平衡。主要体现在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较高,而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极低。《办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并无限制,但是在实际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大多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刑案件,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率极低。如樊城区前三季度被判刑的16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有32人,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二)量刑建议被采纳率有待提高。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由于目前没有一个完整指导性量刑规范性文件,检法两家在量刑上还存在分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并不是很高。目前提起公诉的185人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43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仅为77.2%。
(三)值班律师作用不够明显,法律帮助流于形式。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从本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来看,多数值班律师没有提供良好的法律帮助、法律意见,无法为精准量刑发挥应有的作用。值班律师对案件的投入程度也远远比不上其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时的投入程度,多数值班律师只是作为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从宽的见证人,没有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故很少对检察人员的量刑提出正确的看法。
三、意见建议
(一)做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定期评估工作和经验总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 ,参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大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定期召开协调会协商解决,做好经验总结,推进此项工作健康开展。
(二)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提高法院对量刑建立的采纳率。双方应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的学习交流,进一步吃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针对相关罪名、不采纳量刑的案件进行剖析,查清其缘由,并制定统一的标准等达成共识,有效解决双方因沟通不畅、理解不一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权利的保障。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值班制度要有法律作出明确具体安排,要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支持,把值班律师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物质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