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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鄂州市检察院 > 理论研究

        我国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与产权保护研究

        【字号:      时间:2022-04-29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                          

                                          

         

        我国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与产权保护研究

                

         ——从检察机关职能角度探析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摘要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民营企业遭遇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国家呼吁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但再好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最后也无济于事。推动民营企业成功走上创新转型之路,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才是根本,尤其是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之路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必不可少,产权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企业,产权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健全的产权保护体系是企业创新转型期的“定心丸”,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可以极大增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热情。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在司法领域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相反还存在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情形,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是政策所趋,更是职责所在。

        关键词:民营企业 创新转型 产权保护

        作者:徐淼  工作单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职务:检察官助理                

        联系方式:13006377868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

        当下的中国,恰逢全球化浪潮汹涌下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发生发展的新机遇,也是一个创造中国奇迹的新时代。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当下我国民营企业的力量已不容小嘘,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税收等一系列重要指标民营企业都贡献了一半以上力量。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运行环境变得更为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在国家经济整体遇到困难的大环境下,民营经济的各种困难风险更加凸显,使得民营经济发展陷入瓶颈,部分民营企业已经进入了疲惫期,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民营经济主体多是小微企业,经营主体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企业思想陈旧,无法面对市场的千变万化,对市场的风险规避能力不足;经营成本逐渐提高,产业转型升级能力不足;国际经济形势严峻,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造成民营企业生存环境逐步恶劣;民营企业对经济市场分析不足造成企业产能过剩等等。但其中也不乏有抓住机遇发展壮大甚至跻身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从作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始,不断抓住机遇发展壮大,最终面向世界,成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也成为了全球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企业发展史上的奇迹,是中国民营企业的骄傲。纵观华为的发展史,其实华为成功的秘诀很明显,创新是华为公司发展策略中的灵魂,华为企业特别注重科技创新技术和人才,为此每年对其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使得华为企业的技术储备以及高端人才在其他同类企业中“遥遥领先”,最终成为了一代企业巨头。通过华为的创业史,我们可以看出,创新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创新的本质是突破,即突破旧的思维定势,旧的常规戒律,这种“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气魄也正是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所欠缺的重要部分。当下,企业如果固步自封,很容易被时代所淘汰,谋创新就是谋发展,民营企业走创新转型之路虽然困难重重,但这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也是形势所迫。面对全球化汹涌浪潮下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民营企业只有适应新形势,积极走上创新转型之路,增强自身的创造力和竞争力,企业才能真正走出困境。

        二、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与产权保护的关系

        国家在鼓励民营经济进一步创新转型改变的同时,健康健全的民营企业产权保障制度是民营企业创新转型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了契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体系的不断深入,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依法保护企业产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企业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一)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转型的“定心丸”

        企业的创新成果从研发到投入市场收益离不开对其产权的保护,从主体上看,民营企业是我国的弱势保护群体,很多行政执法单位甚至是司法机关都很难做到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财产做到一视同仁,而在民营企业走创新发展路上最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是目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薄弱的环节。如果企业千辛万苦培育的知识产权成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任由假冒仿冒产品充斥市场,必然会让企业的艰辛研发所付出的努力白费,也会恶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才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只有让权利人获取其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目标才会实现,企业才能走出国际产业链分工的低端和下游的行列。因此,

        要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以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只有大力实施民营企业产权护权和维权行动,通过高效有力的产权权益保护,才能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信心和恒心,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司法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被放在突出位置,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司法领域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民营企业产权易受公权力侵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和 2012年两次修改后,其中对于民营企业涉案财产的保护没有被放在突出位置,国家一直在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办案机关对企业采取财产性措施时不对涉案财产依法区分,对涉案财产能查封的就全部查封、能扣押就全部扣押、能冻结就全部冻结,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涉案企业合法产权,同时也会给涉案民营企业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

        企业产权如何受到法律保护是民营企业家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当民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办案单位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往往会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简单粗暴”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 案件结案后,有时在也不能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对民营企业创业发展的信心和激情造成了极大的影响。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有关情况,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也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及巡回审判的国家赔偿案。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但其依旧有合法的权益,企业所拥有的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的合法产权以及其他应有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障。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介绍的案例中,被告单位被法院定罪免刑后,最终通过了国家赔偿维护了其应有的权益,这是司法机关在办案执法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企业产权的决心,是司法公正的直接体现,向社会传递了国家提倡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态度。此案中的民营企业在合法产权遭受公权力侵犯之后得到了国家赔偿挽回了损失,但此案仅仅是典型案例,并不具备普遍性,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遭受公权力侵犯的现象在现实中依旧存在,即使企业在后期得到了国家赔偿,因诉讼时间长、市场的变化快等原因也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发展运营。

        (二)检察机关对公权力侵犯企业产权的行为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监督:包括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在立案环节中,存在侦查机关会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等问题。在侦查环节,会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改善,但滥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违法行为还是大量存在。在审判环节中,因知识产权的案件专业性极强,加之网络的发展导致犯罪手段高超,在做出判决、裁定时所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方面可能会有错误的情况。在执行环节,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

        2.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会出现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企业财产权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会出现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企业产权纠纷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是极少数,通常都是执法人员的乱作为和不作为,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这不仅仅是自身的失职,也会放任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演变成刑事犯罪,对涉案企业也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无论是刑事诉讼的监督还是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首先,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监督的力度不足,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侵犯企业产权行为的监督重视不够;二是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侵犯,还未完全形成国有资产与民营资产一视同仁的态度;三是因为基层办案机关办案任务繁重,有专门的办案人员来履行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监督职责的情况还不普遍。其次,民营企业自身并不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对自身职责范围向公众宣传不到位;二是因为部分民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对自身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强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尤其是遭到公权力的侵犯时,企业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已失去了信心;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担心与行政执法机关有诉讼后会断了今后的业务往来。因此,无论是依职权监督还是依申请监督,民营企业产权遭到公权力侵犯后,很难及时得到有效的途径救济。

        (二)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为了推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保障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热情,我国也一直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却是维权的弱势群体,由于大多民营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底子不雄厚,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果得不到国家政策的保障,得不到司法的保障,就会严重打击企业创新转型的信心。诸多民营企业甚至是知名民营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最担心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掌握一项核心技术,对于企业而言过程虽艰辛但回报丰厚。辛苦研发的成果如果刚刚流入市场就被大量模仿,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还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研发初期通常都集中精力和金钱在产品上,很多企业并没有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人才,这是众多民营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

        检察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和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直接体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易发、频发,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随着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危害大的高科技知识产权犯罪可能会与日俱增,且犯罪手法不易被察觉,但却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目前,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领域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同时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我国检察机关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三)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乏有效衔接,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在基层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时,未能及时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原因之一是“以罚代刑”思想较为严重,二是移送标准不明确,三是不乏有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及时发现,如此一来,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情况下,刑事案件被当成了普通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原本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分子就轻易逃脱了法网。

        (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积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这一方面缺乏积极主动性,多是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行政诉讼的抗诉申请之后,再来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这属于一种事后的监督。

        (六)在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环节,检察机关主要履行着立案监督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限于监督手段和方式,一般只能通过对公安机关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基本属于被动监督,监督效果不理想。

        (七)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办案过程中对于法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对于法律的适用都建立在办案干警本身对于该领域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领域,普通办案干警都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等的设计原理和认定,如果自身专业知识不够,就不能保证将这些案件办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缺乏专业人才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一)强化平等保护的理念

        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极强的名词,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秉承的原则就是以公平为核心,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所谓公平为核心,就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应当被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也不可侵犯。检察机关也要强化平等保护的理念,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要淡化国有与民营的头衔,不因涉案企业是国有企业就过多关照,更不因涉案企业是民营企业就草率结案,在国家呼吁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背景下,在面对民营企业的案件时,更应该加以谨慎认真对待,让每一个民营企业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会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热情,增强社会信心。

        (八)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是保护产权最有效的途径,刑罚的威慑力是不可替代的。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所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一个缩影,也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产权领域犯罪行为大多都是犯罪手法不常见,专业性极强,因此要严格区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坚持每件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符合追诉条件的案件坚持履行监督撤案职能。其次,除了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要及时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应当提出抗诉的及时作出抗诉决定。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各项职能,将侵犯产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要保护无罪者免受追诉。

        (三)检察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相关民事行政案件;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为科技创新营造更有利的法治环境。

        (九)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提倡要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各地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较以前也有了更加频繁的互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应多开展送法进企业的活动,也要向企业敞开大门,通过网络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途径,同时也让企业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给予民营企业充足的信心,做企业产权保护坚实的后盾,切实提高企业护权、维权的能力和信心。

        (十)提高办案干警的专业知识

        弥补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不足靠检察干警自身的学习和各单位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各地省市级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培训和考试,在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的经济发达区域,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部门,有专门的干警来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相对数量更多,办案经验更丰富,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沟通和相互学习。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团结起社会各界的力量,如可以向高等院校或研究所教授学习和讨论、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的视频会议、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和想法等等,有效的社会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检察机关办案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

        (十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针对“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建立并完善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与执法机关的实质性与程序性标准等,做到“无缝衔接”,推动和完善“两法衔接”。要进一步强化对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办案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纠正。

        (四)加强对产权保护领域公权力运行的监督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企业产权既能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保护,也能轻易受到侵犯。产权涉及到确权、交易、收益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要与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只有让公权力在职能范围内运行,外部有一定的制约,民营企业的产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首先,要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侵害产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积极主动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其次是在加强对产权保护领域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产权遭受侵犯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若司法权产生了腐败,企业的产权不仅得不到有效保障,还极大的打击了企业的信心,也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一直到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要进行有效、有力、及时、全面的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确保司法权在保障产权方面的法治功能有效发挥,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产权涉及面管,专业性极强,牵扯的职能部门多,建立完善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在国家大力提倡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的政策下,检察机关除了进一步加大企业产权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外,还要加强对侵犯产权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严厉打击犯罪、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改正、向企业做好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保障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为我国产权战略深入实施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结语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民营企业面临最大难题就是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社会要集中力量支持和帮助更多的民营企业跃过难关,助力更多民营企业成功走上创新转型之路。助力民营企业创新的保障之一是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只有企业对自身产权保护有信心,相信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其坚实的后盾,才有信心和恒心投入创新发展中。国家政策呼吁促进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检察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政策所趋,更是职责所在,各地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惩处侵犯企业产权的犯罪行为,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只有激发民营主体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潜力,才能推动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贡献最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