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袁媛)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能不能批准?司法局的审批程序符不符合规定?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是否公正?
这些问题,一场公开听证给你答案。
胡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顾问,从事色浆、助剂原材料销售,因涉案被法院判处缓刑,按照规定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而胡某某一直跟进的客户在随州,公司仅有他一人负责色彩调配技术,由于技术专业性要求,必须由其前往随州当面与客户沟通确认后,才能达到设计效果,且需要持续跟进项目进展、解决突发性问题。7、8、9月属于行业旺季,据了解,该客户能为胡某某所在公司贡献50%以上的业绩。胡某某于是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收到申请后,司法所经过调查拟同意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按照省、市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邀请检察院会商并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
7月12日下午,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征求意见审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社区矫正检察官介绍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征求意见审查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并对省、市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介绍。区司法局代表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入矫以来的表现以及审批同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对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工作表示感谢,表示将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努力工作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听证员围绕监管措施、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提问并开展讨论。经评议,听证员认为对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予以审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民营企业关怀帮助的有关政策精神,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建议对矫正对象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予以批准。
听证会后,区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和听证员意见,向区社矫局回函,提出同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建议。同时,建议区社矫局加强对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外出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管控APP打卡或者信息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改造具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履职,与司法局协同落实省、市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要求,既体现了检察监督力度,也践行了人性司法的理念。
下一步,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探索,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