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琴)近日,由丹江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检察官介绍,李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丹江大道上行驶,行驶途中发现有交警开展执法检查,便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从李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9mg/100ml。
该案中,李某酒后无证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主动配合交警部门检查,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