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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丹阳:乡村治理中的“三治融合”

        【字号:      时间:2020-09-11      

        刘丹阳*

         

        内容摘要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验发源于浙江省桐乡市高桥街道越丰村,后来这一经验经过总结首先在浙江省推广,而后再向全国蔓延,还被党的十九大报告采纳,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精髓。

        新时代“枫桥经验”正在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县域走向市域,无论空间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着重大的转变,将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典范,同时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的样本并走向世界。

        关键词 乡村 治理 “三治融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将发挥乡村治理的最大能量,营造人人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更好更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

        一、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矛盾不上交”

        毛泽东同志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推广的“枫桥经验”已历时55周年,时至今日依然保持强劲的发展趋势。其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核心内容是“矛盾不上交”。“枫桥经验”强调各地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理上存在的困难尽量由地方自己努力解决。至于如何解决那就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治理水平和群众的智慧,恰恰是这两方面枫桥的干部群众做到了。自秦朝统一中国以后,中央政权尽管非常强调对地方的控制,但这主要是集中在对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军权的限制与控制上。而对于地方自身的社会治理与纠纷化解,中央政权还是非常明智地希望地方政权尽自己的能力去解决。这种政策取向的形成主要是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关。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就特别注意到这个问题。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强调“调解”和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希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这一点上,“枫桥经验”是一脉相承的。建国以后,“枫桥经验”在复杂的政治形势变化之下能够得到发扬,其关键因素在于它确实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国家政权减轻了现实压力。

        “枫桥经验”是一个不断动态发展的实践经验。55年来,“枫桥经验”历经管制、管理、治理三个阶段,正在迈向善治目标,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多的侧重于基层社会的矛盾化解、平安和谐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容,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智慧相结合,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导下,推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引导下达到平安和谐的目标。新时代“枫桥经验”正在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县域走向市域,无论空间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着重大的转变,将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典范,同时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的样本并走向世界。新时代“枫桥经验”正在成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性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加强自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枫桥的干部群众就充分把握历史发展的契机,在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首先,积极创建“民主法治村”,推进村务、财务公开,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透明化程度。其次,充分认识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是与广大人民群众距离最近、联系最密切、利益关联度最高的组织机构,其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和推进的每一件事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的群众参与度,枫桥等地探索实践了村级重大事务“三上三下”议决事机制(即“一上一下”收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把意见征询和决策反馈贯穿于议决事全过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等制度,健全印章、档案管理制度;推广实行村务简报制度,深化党务村务工作的监督与公开,成立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党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构建了以民生带民主、民主促民生为特点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收到民主与民生互促双赢的效果。

        三、加强法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

        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需要依法赋予并保障村民自治权限,划定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边界。近年来,枫桥等地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增强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如何避免“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被层级化壁垒所钝化,就需要寻找恰当的结合点。在这一方面,枫桥的干部群众还是非常有洞察力和智慧的,那就是以“村规民约”为突破口。早在1977年,枫桥区泉四大队就围绕提升群众安全感而制定《治安公约》。1999年的《枫溪村村规民约实施细则》则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实施以后结合本村实际而作出的配套改革。2008 年,枫桥镇陈家村按照“平等”、“民主”、“法治”的原则制定了一套体系庞大、内容多元的《陈家村村规民约》,为当地打造法治型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逐步营造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此外,枫桥的干部群众极为重视人民调解这项群众自治性法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解优先,把调处化解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前瞻性、源头性工作,作为整个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基本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

        四、加强德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乡村文化,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新的道德标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通过道德标准体系的完善,乡土信任的重建,正民心,树新风,营造乡村德治氛围,维护乡村德治秩序。“枫桥经验”发源于浙江历史文化名镇枫桥镇,该镇有着极为深厚的人文历史文化积淀,传统文化对于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尊师重教、耕读传家为中心的耕读文化,哺育了枫桥人较高的人文素养。枫桥人急公好义、爱说理、讲道理、重教育的传统,孕育和滋养了“枫桥经验”。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十分注重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注重和谐村落的建立,强调仁爱,强调群体,强调包容,特别是“皇权不及县”的乡治传统,将基层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优秀的德治传统对于民风的塑造和淳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