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刘某某在七里湖一带成立某信息部后,利用其长期混迹七里湖一带所形成的威名,先后纠集张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等7人以该信息部为据点强收信息费获取非法利益。为垄断七里湖一带的农产品货运信息市场,刘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逼迫其他信息部退出七里湖市场,至此,以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该组织以强收信息费、发放高利贷、承接护田等方式大肆敛财多达630余万元。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刘某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违法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大量言词证据,并进行逐一举证、质证。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庭审预案周全,举证条理清晰,8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因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