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光旭)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闭门思过,重新做人,可他仍然不思悔改,疯狂再犯新罪--利用POS机帮人非法套现或“养卡”赚取手续费,不到两年时间套现2.4亿余元,获利135万余元。2017年5月,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154万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荆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缓刑考验期内,利用POS机疯狂套现“东窗事发”
上个世纪60年代出生的周某是荆门某贸易公司老板,主营汽车及零配件销售、建材销售等。2015年5月,周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因经营不善赚不到钱,周某便“挂羊头卖狗肉”,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经营POS机,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养卡等业务,从中收取刷卡手续费牟利。
2015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发现荆门某贸易公司在短期内频繁发生刷卡交易,资金转入后迅速转给个人,触发了该行套现监控系统,遂将该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给荆门市公安局。
2016年4月25日,荆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8日,周某被抓获。
起诉审判:一审获重刑,终审维持原判
2017年5月,掇刀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自己经营的商贸公司内,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公开招揽信用卡套现、代为还款(俗称“养卡”)业务,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养卡,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0.5%—0.8%的手续费牟利。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先后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以及朋友或熟人的公司名义申办37部POS机,用于经营信用卡刷卡套现、养卡业务,累计为他们刷卡人民币2.4亿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35万余元。
经公诉人指控,掇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在缓刑期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2015年5月刑事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15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判决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荆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