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书记员 李春艳)
2020年第一季度是个特殊的时期,面对新冠病毒肆虐、疫情蔓延的严峻形势,党和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部署开展了全国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此次重大疫情防控,使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状态了受到重大影响,面对特殊时期产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好民事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民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疫情防控和民事检察工作两不误,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相关法律问题及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入手,就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相关法律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适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事主体之间已经订立的合同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由此势必会有一批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为此,我们需要明确其可能的法律救济,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标准,以对相关案件进行正确的把握和处理。
1.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规定言简意赅的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者缺一不可。
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突如其来,包括合同当事人在内的社会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与此同时,对于此次疫情,党和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进行防控,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了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社会一般人即便以最大谨慎和努力仍不能避免和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也明确指出: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新冠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分析
前文中虽然已经认定了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这是站在宏观角度得出的结论,此次疫情对具体案件中的某份具体合同而言,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和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法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应分析其是否能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结合具体案例,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一是审查合同订立的时间,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发生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前;二是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实质障碍,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审查当事人在疫情发生之前是否已存在违约情形,否则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四是结合具体合同类型、合同履行地政府疫情管控措施等审查合同是否确属无法履行。
对于一些审查后认定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案件,如虽能履行但按原合同履行将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灵活处理。[1]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期间问题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复产时间的通知,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这其中,疫情防控中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期间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在办案中引起重视。期间主要包括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指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则指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如开庭时间等期间。
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程序监督,都与其程序期间关系密切。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事由为法院审理超期、执行超期等与期间相关的案件,我们应在审查时应综合分析研判,如果法院确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或执结案件的,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二、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面对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的严格管控措施,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调卷难、外出调查核实难、办案人员到位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一)调卷难
民事监督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便需要人民法院调阅相应案件的审判或执行卷宗,这需要人民法院的配合和支持。在疫情防控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存在难以到人民法院调阅卷宗,或者调阅卷宗程序时间延长的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效率。
(二)调查核实难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前提是查明人民法院审判或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这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在实践中,查询案件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房产及车辆信息、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是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时常用的调查核实手段,但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这些调查方式往往难以实施,使得案件难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迅速审查结案。
(三)办案人员到位难
疫情防控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党和国家的领导的前提下,根据各地防疫指挥办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人员下沉一线社区和村委会参与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献出了检察力量。但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而言,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在集中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凸显,影响了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
三、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工作
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一环,在疫情防控中应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做到疫情防控与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在疫情防控期间,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民事检察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民事检察工作指导性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战役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根据高检院通知精神,省级检察机关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民事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处理涉及疫情防控民事检察工作指导性文件。文件可以对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如何宣传引导疫情防控工作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以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更好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二)集中力量办理重点领域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和把握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监督案件办理的特殊性,集中力量办理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医疗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营企业保护等重点领域案件,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方法
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创新办案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多渠道“零接触”办案新模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可以依托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互联网+民事”的办案模式,利用网络办公软件、微信等,积极解答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民事法律问题,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检察服务。
(四)改进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风险,民事监督案件当事人需向民事检察部门反映意见或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可通过邮寄、电话、微信等沟通途径进行;民事监督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而申请延期提交的,民事检察部门应予准许。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已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确因疫情影响,民事检察部门在受理案件后未能调取人民法院原审案卷、执行案卷等材料进行审查,或不能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以致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的三个月审查期限内不能审查终结的,应当依法作出延长审查期限、中止等处理决定,并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