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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泽方 周文洁: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

        【字号:      时间:2022-04-26      

         

          

          程泽方 周文洁[①] 

          检察官和律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二者共同推进诉讼活动的开展,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检察官作为控方代表、律师作为辩方代表、法官居中栽判的现行刑事诉讼基本构造。一直以来,检察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相对较弱势,造成了检律力量失衡,检律关系紧张的局面。平衡检律关系,使检察官与律师对抗不对立,既是检律关系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意。 

          一、新型检律关系的概念 

          新型检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本着平等原则,彼此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一种健康、和谐、良性互动的关系。新型检律关系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新,是迎合新的刑事诉讼要求,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顺应检律关系发展的历史趋势;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是平衡,追求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地位的平等;新型检律关系具有时代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新型检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不能完全依靠法律调整。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时代背景 

          (一)检律双方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职能造就了双方对立的局面 

          检律关系双方权利具有不平等性。从权利来源来看,检察官手持宪法赋予的检察权,以国家为后盾代表国家依法控诉犯罪,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律师的权利来自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从权利范围来看,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包括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诉讼阶段的若干诉讼权利,而律师的权利则十分有限,刑事诉讼法仅用一章十七条便已囊括。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作为犯罪的指控方,行使控诉职能,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行使辩护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性在庭审中被不断放大。理想状态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居于平等的地位,法官保持中立,充分听取检察官的控诉与律师的辩护,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现实中,检察官与律师地位失衡,律师的辩护权等刑事诉讼权利屡屡受到侵害,诉讼职能的对抗性导致双方对立的局面。 

          (一)法治国家建设呼唤新型检律关系 

          当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较之检察官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和软弱性,部分检察官甚至对律师有明显的敌视,检律关系紧张。一方面致使律师很难充分行使执业权利,辩护职能弱化,对检察官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受限,极易导致司法公正的失守;另一方面,部分律师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枉顾刑事诉讼规则,甚至不惜超越法律红线,带头违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有利于破解上述难题,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过程中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一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扞卫者,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监督者,是司法公正的卫士,律师依法充分行使执业权利,有利于扞卫刑诉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三、探索新型检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指控犯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有罪推定”理念的根深蒂固以及起诉率等考核指标的设定,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以完善证据链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为主要任务,这个过程极易演变成有罪证据的无限放大,无罪及罪轻证据的无限缩小,一旦监督失守,就将危及司法公正,因此对检察权加以监督十分必要。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行使辩护权,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监督检察官依法办案,放大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意义,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利于律师对检察权加以监督,有利于刑事案件的秉公办理,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完善刑事诉讼职能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诉讼活动一般包括三项基本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其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是公权力机关,而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从业者,其与国家机器相比,具有天然的软弱性,这也必然导致了辩护职能与由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控告、审判职能相比呈现弱势。刑事诉讼活动要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就必须使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得到充分的行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能够有效改善辩护职能软弱的现状,使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一个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对抗,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效能。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与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大有不同,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环节,其他的诉讼活动都是为审判服务,而审判的中心环节在于庭审,在于公诉人与律师在法庭上以各自的立场进行对抗与交锋,只有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完善对检察职能的监督,力求检律关系的平衡,才能保证控辩双方实现充分的自证和辩论,才能保证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因此,有学者也将新型检律关系定义为在权力制衡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以检律地位平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对立统一的合作关系。 

          (三)检律关系的现状 

          (四)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措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的刑事诉讼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制约律师依法执业的阻力依然存在,据了解,目前仍然有律师存在要求听取意见难、申请调查取证难、申请会见难等多种难题。以AJ市为例,20204月至6月,J市检察机关共有8项律师申请未处理,1项律师申请未同意,反映了J市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要求听取意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申请办理与诉讼有关的其他事项难的问题。这还仅仅是表现出来的数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经常是看着检察官的脸色办案,部分检察人员将案件情况升华到个人情绪,对律师带有偏见。 

          (二)律师权利缺失的救济制度不健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大多数权利都需要取得司法机关的同意,例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查阅案卷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查阅卷宗的形式也受到检察机关的限制。检察官与律师刑事诉讼立场的对立性以及检察官与律师之间权利的不平等性,导致律师的申请极易被检察机关否决,而刑诉法只就律师部分申请被驳回的情况规定了复议复核程序。 

          (三)律师与检察官社会认同感不同,相互之间职业认同感低 

          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都以扞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价值目标,两者在宏观性目标、社会性价值上是统一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同时也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同感。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没有任何官方的色彩,经当事人授权行使诉讼权利,没有其他强制力为保障,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游走于法与不法的边缘。有学者认为律师在法律共体中的权力是脆弱的,是法律共体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及民众认为律师群体包含可变性因素,部分“黑律师”为实现诉讼目的、经济目的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 

          (四)律师队伍行业规范不严,造成公众对律师的误解 

          当前,律师执业主要以《律师法》为遵循,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监管,相较于检察官而言具有相对的自由性和监管的宽松性,部分律师为追求胜诉的名声,或者得到某些社会名望,将刑事诉讼活动作为炫技的舞台,以社会舆论为武器,在诉讼活动中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请求,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程。例如,在轰动全国的杭州保姆放火盗窃案中,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无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无故申请法庭将案件变更管辖,在被审判长驳回申请后,更是无视法庭纪律,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不得不依法决定休庭,将案件延期审理。 

          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现实路径 

          (一)化解律师执业障碍,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1、立法先行,充分发挥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国家要积极探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法律的制定,解除律师执业的后顾之忧,为律师执业活动提供法律后盾。一是事前救济,相对细化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程序,让律师履职有章可依,让司法机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有法可控;二是事后救济,完善制定律师权利缺失救济法律,一方面对未能依法行使的权利进行补救,维持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关或个人课以惩罚。 

          2、检察机关要畅通检律衔接渠道。一是推广“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善用微信群、公众号、官方microsoft365破解版_365bet开户在线_365bet体育在线手机版账号、抖音客户端等线上、线下平台,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二是以12309检察信息公开网为主阵地,积极及时公开相关案件信息,同时建立微信等社交媒体与检察信息公开网互联,将律师申请和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延伸到诉讼活动的全时段。 

          (二)增强检律互信,端正职业共同体理念 

          1、律师群体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高素质、专业性的律师队伍是律师群体实现自身发展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一是,律师群体要秉持学而思的态度,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积极汲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营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要经常性地组织律师学习培训,特别是要进行律师职业道德的专项培训,道德高尚的律师远比培养应诉技术高端的律师更重要。 

          2、检察官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在诉讼活动中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坚守“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法律职业观。一是检察官要坚持客观公正办案,以就事论事的态度,将案件与律师个人剥离开来看,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二是检察官要以保障人权为更重要的价值追求,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而不在于惩罚,不能单纯地为了惩罚罪犯而开展刑事诉讼活动。 

          3、检律双方要增强互信。检察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整体。检察官、律师虽然法律角色定位、诉讼职能分工不同,但是接受的是同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共同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不将个案认识上的分歧上升至双方的对立,要深刻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刑事辩护是相辅相成的。 

          4、检律双方要加强合作。探索推进检律合作机制,建立检律双方良性沟通。一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依法引入律师力量,吸收律师群体智慧;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应当不避讳与律师合法会见,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要保持理性对抗,做到有礼有节;四是,探索检律交流机制,检律双方可以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刑事,定性进行学习交流。 

          (三)落实庭审实质化,坚持审判中立原则 

          严格落实审判权依法独立的刑事诉讼原则。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坚持自由心证的证据采信原则,对检律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到公证采信,不偏不倚;二是,法官要摒弃与检察官抱团对抗律师的做法,正确看待律师职业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三是,检察官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控诉犯罪在法庭、出示证据在法庭;四是,律师要有自强自立的奋斗精神,坚守心中的法治信念和正义感,不以迎合检察官、法官,利用私人关系的形式,行使诉讼权利。 

            

            

            

         

         

          


          [] 程泽方,女,19861230日出生,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周文洁,女,1995617日出生,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