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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宣传周|检察听证,快问快答

        【字号:      时间:2021-06-10      

          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6月7日至11日,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为主题的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举行。检察听证是什么?什么样的案件可以申请检察听证?听证会是如何召开的?谁可以当听证员?这些问题,让蔡检君来答疑解惑。  

          问:检察听证是什么?

          答: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促公信的重要举措。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听证程序设置,规范办理流程。
           问:哪些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

           答:检察机关办理下列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二)拟不起诉案件;

          (三)刑事申诉案件;

          (四)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五)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六)公益诉讼案件;

          (七)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其他案件。
          问:检察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问:检察听证的步骤有哪些?

          答: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问:担任听证员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可以担任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机关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听证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问:哪些人能参加听证会?

           答: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除听证员外,还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问: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尊重?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能够体现检察听证对听证员特殊要求的一定资质资格条件。

          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评议的干预,也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

          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四是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除由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对案件实体进行评议外,还可增设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听证会最后环节发表人民监督意见,重点对听证调查是否充分、会议程序是否规范、各方权益是否予以充分保障等发表监督意见,进一步提高听证评估的公信力。
          问:检察听证的意义是什么?

          答:检察听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则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以听证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