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什么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了方向。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认识。
第一,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出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腐败问题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反腐败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我们党才能够站在政治和战略高度,把握好政策和策略,领导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目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反腐败力量分散和体制机制不畅。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也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这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战略举措。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应对风险挑战、保持肌体健康,从根本上要靠强化自我监督,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既要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又要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做好覆盖这两个方面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既要体现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要体现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大探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国家监察法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在国家监察法中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可以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权力;明确监察委员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等,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